人才异地引进办理须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11-22浏览次数:328

----人才异地引进办理须知----

  

 一、人才异地引进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和分中心建立人事代理关系,并能遵守分中心的相关管理规定。

2、国有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原则上都要委托分中心人事代理。

3、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原则上在分中心进行全员人事代理。

 二、引进优秀人才应具备的条件

 凡引进人才原则上需在40周岁以下,在市区有居住条件,且从单位申请引进之日起与单位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并分别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博士或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作限制):

1、具有硕士学位;

2、中级职称原则上需在本单位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

 三、引进外地生源往届大中专毕业生等其他人才应具备的条件

 凡引进人才原则上需在35周岁以下,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且从单位申请引进之日起与单位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并分别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本科学历需在本单位工作1年以上。

2、大专学历需在本单位工作2年以上。

3、中专学历需在本单位工作3年以上。

 四、引进人才家属、子女投靠

1、凡引进人才的家属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投靠手续。

2、引进人才已在我市落户的,经单位考核同意,其配偶可通过引进手续投靠。

 五、办理人才引进手续需要准备的材料

1、人才调动登记表(一式三份,在分中心领取);

2、流动人才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在分中心领取);

3、申请单位考核意见;

4、档案保管合同、聘用合同书、原户籍证明、身份证、最高学历证明、最高职称及其它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家属随迁的需附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分中心出具书面意见报省人才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