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解除代理关系办理须知----
一、办理对象
委托分中心人事代理的本校毕业生。
二、提供材料
1、毕业生在派遣前要求解除就业协议,提供:
①毕业生要求解除就业协议的书面申请。
②单位同意解除就业协议的书面意见。
2、毕业生在报到前体检不合格,提供:
①毕业生的体检证明。
②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
③单位要求解除代理关系的书面意见。
3、毕业生在报到期内不按时报到或在见习期内自动离职,提供:
①经过公示的单位要求解除代理关系的书面意见。
②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
4、毕业生报到后要求解除代理关系,提供:
①毕业生要求解除代理关系的书面申请。
②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
③单位同意解除代理关系的书面意见。
5、因代理单位被撤消、兼并、转向经营的原因使毕业生在见习期内不能学以致用、不能合理安排工作岗位的,提供:
①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
②单位被撤消、兼并、转向经营的有关证明和同意解除代理关系的书面意见。
三、处理办法
1、要求到分中心其他代理单位工作的,由新单位交纳毕业生代理费,分中心继续办理毕业生人事代理业务,允许其与新单位签定《聘用合同书》。
2、没有落实新单位,要求委托分中心个人人事代理,提供奖励证书、毕业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报领导审批,管理其人事档案和户口关系,收取档案管理费和户口迁移费。
3、既不到分中心代理单位工作也不委托分中心个人人事代理的,将人事档案、人事关系转入省人才中心,由省人才中心办理退回、改派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