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养老保险须知----
一、服务对象
1、在分中心由单位委托办理保险的人员;
2、在分中心个人参保的人员(南京本市城区非农业户口)。
二、办理方法
1、在分中心由单位委托办理保险的人员按以下3种情况办理:
(1)已持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的人员,应将原保险缴至2001年12月31日,并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自2002年元月1日起按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纳规定缴费。办理时需携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移变动表》、上一年度员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经分中心鉴证的《聘用合同书》。并填写《南京市职工养老保险花名册(兼职工增加表)》。
(2)原未在分中心参保,现需在本中心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办理时需提交《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转移变动表》、上一年度员工工资总额和经分中心鉴证的《聘用合同书》等材料。外省或参加行业保险的人员需把原个人基金转移到南京市社会劳动保险处,帐号:05500261056500建行新街口支行。
(3)代理人员是经批准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经本中心报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可继续依照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2、在分中心个人参保的人员(南京本市城区非农业户口):
(1)在分中心个人参保的(南京本市城区非农业户口),2002年1月1日起按规定办理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办理时携带《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转移变动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薄,到南京市社会劳动保险处办理开户手续。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为21.3%(其中:工伤保险占0.5%、生育保险占0.8%),个人缴纳的比例为7%。